“再议大同订婚强奸案,法律和民间共识如何演进?|劳东燕|罗翔|车浩|苏力|容许错误|王局拍案20250422”的完整文字稿。点击时间戳即可从该位置打开视频。想要其他视频的字幕?试试 YouTube 字幕提取工具。
0:01 上周我們做了大同的訂婚強姦案 節目播出之後還是引起了蠻大的爭議 正好週末的時候國內有一個公眾號 對整個案件做了一個比較詳細的報導 我一直認為我們在觀點層面的分歧 在價值觀層面的爭論 有一個前提條件 就是我們在事實層面上要達成共識 所以我看完這篇文章之後 我覺得文章中間的很多細節 還蠻值得跟大家分享的 所以我今天就著這篇文章披露的一些細節 還想再講一次大同的訂婚強姦案的話題 正好上周的節目中間 有些話也感覺到意猶未盡 那麼這篇文章中間有哪些細節我覺得非常重要呢 我自己感覺有三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 就是這個事情出事之前
0:48 也包括出事之後 主導事件走向的都不是這對年輕人 而是雙方的家族和家長 也就比如說 這一對年輕人1月30號認識的時候 認識一個多星期的時候雙方就準備談婚論嫁 就開始談彩禮了 人家小吳她們家就提出來18萬8的彩禮 小席他們家覺得這個價錢有點貴但是也能接受 但是小席的媽媽就提出來先給5萬8 就是一開始不希望拿太多 為什麼呢? 因為小席他們家在當地是個養豬戶 說他媽媽一年養豬的數量大概是100頭 但是這些年豬價不是特別穩定 一年也就掙6到10萬塊錢 那你想想18萬8 差不多兩三年的養豬的收入
1:35 但是人家小吳家不同意 最後小席的媽媽就咬咬牙賣掉了34頭豬 給兒子湊齊了10萬塊錢的彩禮費 這事情發生之後 年輕人互相之間都是請示雙方的家長 然後就雙方的家長開始互相的這種所謂的協調 甚至包括報警也是小吳的媽媽打電話給警察的 包括5月4號那天雙方去到派出所去協商 協商也是雙方的家長到了派出所 雙方的年輕人也沒到現場 協商的結果是5月5號上午 這對年輕人到民政局去辦結婚手續 與此同時 房產證上寫上小吳的名字 整個這個過程中你會發現 這對年輕人消失了 都是雙方的家族在主導事件的進展
2:23 按道理來講 這事情的發生是在兩個年輕人之間 那麼不管是這個事情 是一個結婚過程中間的插曲 還是一個強姦案的施害者和受害者 不應該是雙方的當事人來主導事件的進程嗎? 結果你發現並不是 我覺得跟很多人預想的是不完全一樣的 這第一個方面 第二個方面 小吳在事情過程中間是一個更大的受害者 除了她是現在我們說的強姦案過程中間的受害者之外 這記者跟她媽媽在接觸的時候 她媽媽就說不能請她進家裡頭 為什麼呢? 因為這孩子聽不得外面的聲音 聽到外面的聲音 好像就是心情難以平復 精神上好像還是受到了很大的刺激
3:10 事情發生之後 這小吳到太遠去待了一段時間散散心 回到這個家鄉之後還是不能工作 第三個方面 就是5月5號 小席被警察叫到派出所 派出所的警察給他最後一次機會 就說你給小吳打個電話 言下之意 如果電話過程中雙方溝通好 小吳如果是撤訴的話 小席也就不會被抓起來了 這可能是事件發生之後 這一對年輕人唯一的一次直接的溝通 這電話就在這個報導中間給披露了 小席就跟小吳說 他說“我也不指望你回心轉意了” “我馬上就要被逮捕了” “但是我告訴你一句話”
3:55 他說“我從監獄出來” “我還是會追求你 還是要娶你” 這話說完之後小吳眼淚立刻就下來了 她說“你就是敢娶 我敢嫁嗎” “我不敢嫁了” 小席就說“不管怎麼說 我出來之後還要找你” 小吳說“那你是要威脅我 想要(我)搬家嗎” “我得搬家嗎” 小席說“不是這個意思 我就是心裡還有你” “你就記住了 我出來之後還要找你” 小吳邊哭邊跟他講 她說“你瞧瞧 你做的這是什麼事” 小席就說“我也蠻對不住你的” 他說“那不管怎麼樣 你就記住了” “我還是要找你” 小吳就說 她說“你的不作為就是你的作為” 她這句話什麼意思呢?
4:40 我猜可能小吳是說 5月5號那天 原本雙方家裡頭已經約好了 到民政局那個地方結婚 寫上她的房產證 結果這小席辦事不靠譜 遲到了 結果導致事件最後不可收拾 他被警察給抓起來了 不作為嘛 我猜是這樣 就聽完這段電話錄音的文字版 我有一個感受 大家覺得就這對年輕人 通話的內容 你覺得像是一個強姦犯跟一個受害者之間的對話嗎 跟我們一般意義上理解的 法律上的那種強姦犯和受害者之間的對話嗎 不像 對吧 至少是小席對小吳 還是有非常深的感情 都表示了從監獄出來還要找她 還要娶她嘛 小吳你說對小席就沒有感情嗎
5:28 我相信也有 畢竟雙方談戀愛談了三個月 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 但是我想說 大同的訂婚強姦案為什麼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就在於這對年輕人所呈現的狀態 跟我們一般意義上理解的強姦案 實在是太不同了 而我們的法律在判決的時候 又並沒有把這種不同體現出來 這是實際上公眾引起巨大爭議的 一個非常核心的原因 這個案件發生之後 關於公眾層面的爭議 也逐漸擴散到了法學層面 我今天在這個節目里 要介紹兩位教授 關於大同訂婚強姦案的觀點 一個是清華大學的教授勞東燕教授
6:14 她在事件發生之後寫了一篇文章 她說我們國家民法對女性的性自主權就不是特別尊重 她說你就比如說 按道理來講性自主權跟婚姻之間沒有關係 跟是不是訂婚也沒有關係 這應該是一個常識 但是我們國家的民法 並沒有完全的予以尊重 但是你民法裡頭你取消了通姦罪什麼意思 你取消了通姦罪其中有一個暗含的前提 就是性自主權跟婚姻沒有關係 性本身的權利跟婚姻之間也沒有完全對應的關係 所以一個人即便出軌的話 法律也不能懲罰他 這是性自主權 是一種絕對的人身權利 所以她講到了 她說你看中國的法律
7:00 為什麼對一個女性的性自主權 沒有給予充分的尊重 原因就是要維護一種所謂的性貞潔觀 你結了婚你就有義務跟對方一起睡覺 發生性關係 跟其他人就不行 這就是一種腐朽的性貞潔觀 所以她在文章最後講的 她說這給人感覺還像是大清朝 她的這個觀點受到了一些女性的贊賞 但是羅翔教授在過去講刑法課的時候 他講的折中觀點也挺有意思 夠不夠真 我認為夠真 你認為不夠真 啪 打起來對吧 這不合理的 一定要接受對立觀點的相對合理性 你想一想如果婚內強姦構成強姦 那會導致很多問題的呀
7:47 當一個女的喝酒喝多了 昏睡了 你和她發生關係這是不是強姦? 標準的強姦 那如果你老婆喝酒喝多了呢 然後你跟她發生關係了 第二天你老婆說 我同意了嗎? 你這個人渣 告你 這結果構成強姦了? 我們知道 跟精神病人發生關係是不是強姦? 是啊 那如果你老婆是精神病呢 你和你老婆發生關係也構成強姦了? 這不合理呀 所以我們一定要採取折衷說 折衷說是什麼觀點呢? 認為婚內強姦原則性是不構成強姦的 只有在婚姻關係不穩定的情況下
8:32 婚內強姦才是構成強姦 這是我國司法實務判例的觀點 什麼叫婚姻關係不穩定? 準備離婚了 一審已經判離了 分居三年了 二審還沒下來 結果丈夫說她居然敢跟我離婚 跑到妻子家 叔伯大爺全都把妻子按倒 然後丈夫強行發生 這夠不夠成? 當然夠了 羅翔的核心觀點是什麼 羅翔的核心觀點就是說 在婚姻內部這種所謂的性自主權 跟婚姻外部的性自主權是存在區別的 你如果要是把它完全等同一致 就會出現一個非常荒謬的結果 什麼荒謬的結果?
9:18 你就比如說 假如說這個女的喝醉了 她不認識你跟她睡覺 這肯定是強姦 對不對 但是你老婆呢 如果喝醉了她沒有性自衛權了 你跟她睡覺是不是強姦? 顯然不是 為什麼不是? 因為婚姻本身賦予了雙方性的權利 儘管性自主權還屬於個人 但是婚姻畢竟是賦予了雙方 性的這種所謂的權利 這個是一個客觀的事實 所以不能簡單的把婚姻內部的性的這種自主權 跟婚姻外的性自主權完全等同在一起 我個人覺得 羅翔老師的這個論證本身還是有道理的 但是他只講了兩種極端的情況 就是你喝醉了
10:03 或者說你太太是一個精神病患者 你跟她睡覺的時候 你可能就是不是強姦 這樣的一個歸謬方法 但他沒有論證的是 在一般意義上的婚姻正常存續狀態下 為什麼你不能簡單的把婚姻內部的性自主權 跟婚姻外部的性自主權完全等同起來 在我看來這第三個層面 北京大學車浩教授 這兩天正好發了一篇文章 這篇文章也是針對大同訂婚強姦案發表的評論 在這裡他在論證婚姻內部的性自主權的時候 他講了一個非常有趣的事實 他講我們在漫長的婚姻中 雙方會發生無數次的性關係 這些性關係有的是和諧的
10:48 有的是在爭吵中發生的 有的是完全自願狀態下發生的 有的是不那麼自願情況發生的 在這種情況下考察雙方的傷害性 要把整個婚姻存續期間的性生活 看作是一個連續的過程 像一個河流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把某一次對方性自主權沒有被尊重的情況 單獨拎出來 孤立的去看 這個可能就不太符合法律的精神 或者說也不太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我覺得這個話說的非常有道理 就是他整個在婚姻存續期間 他實際上雙方的這種性關係 你是一直在發生 一直在發生的過程中如果某一次
11:34 這太太說“就是他強迫我了” 第二天警察就把他抓走了 這符合正當性嗎? 肯定是不符合 為什麼呢? 因為假如說你第一天抓走了 第二天女的說“那我又反悔了 不是的” 因為警察要把她丈夫可能判強姦罪 結果這個時候孩子需要爸爸 然後妻子需要丈夫 這老人需要孩子等等這原因 如果這個女性如果反悔的時候 這個公安機關再把她丈夫給放了 那你想想違背刑法中間的什麼原則? 事後態度不能影響事先的態度 那個決定的狀態 但是如果你就把他放了呢 放了他之後呢 這刑法不就成了兒戲了嗎 所以你要把整個婚姻存續期間
12:21 雙方性關係當做是一個狀態去考察的時候 你就不能孤立的把某一次 這種行為當做是不是強姦行為的考慮 所以我覺得這個論證是非常有意思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 我認為其實本質上來講 還是婚姻這樣的一個制度本身 賦予了雙方這種性生活的權利 儘管這個賦予權利的同時 女性的性自主權也應該得到尊重 但是在婚內是一個性自主權 和婚姻中間的性權利的一種平衡 這兩種平衡應該在民法中間得以體現 我們國家的民法裡頭就論述了講到了 就是由於雙方的婚姻承諾中間
13:07 是一種同居和性生活的這樣的一種承諾 所以在婚姻的正常狀態下 是不存在一個丈夫對自己妻子性權利的侵害的 所以我們國家是不存在所謂的正常夫妻 雙方婚姻狀態中間的婚內強姦的法律 就是這個原因 緊接著車浩教授就論證了 他說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不承認 那訂婚期間是不是就承認了 他說顯然是不承認的 為什麼呢? 因為訂婚的准夫妻他們並沒有同居 那麼他們的這種性生活可能是零散的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一方要強迫另外一方的話 毫無疑問在法律上它是沒有除罪的依據的
13:55 但是這裡頭存在另外一種情況 就是一種社會共識 我們那天節目里就講到了 如果沒有交了10萬塊錢的彩禮 如果沒有跟這女孩子訂婚 他會不會強行跟她發生性關係呢 我想大家可能都認為大概率不會 那他為什麼要跟這個女孩子發生性關係並且強迫她呢 在他的潛意識裡頭 他一定是認為他已經訂婚之後 獲得了一個准丈夫的性權利 這是他的觀念 那麼這種觀念顯然是不對的 按照我們現在的法律的規定 他沒有這個權利 但是車浩教授提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觀點 就是一種認知錯誤 他誤以為他擁有這種權利 所以在這種誤以為擁有這種權利的觀念的驅使之下
14:42 做出的這種行為選擇 他就講到了 這種所謂的誤以為他擁有某種權利 做出的這種選擇跟一般的認知錯誤 在法律上它實際上在西方的司法體系下是予以承認的 這種承認體現在什麼情況下呢? 就是如果這個行為原本可以避免 那麼他這個行為就免責了 但是如果不能避免 這種認知錯誤導致的這種犯罪行為也要減輕處罰 我覺得這個觀念特別有意思 但是你看大同的訂婚強姦案有沒有體現這一點? 並沒有 所以車浩教授就提出來了 在我們中國的司法體系還沒有接納這種觀念的情況下 應該怎麼去做呢? 應該實際上按照我們國家既定的法律條件裡頭
15:30 也有一些類似的規定 比如說防衛過當 比如緊急避險過程中所導致的一些傷害 那麼你盡可能的從輕去處理 這樣才符合一般人的正義觀 討論到這個層度的時候 我這裡頭其中要提出一個問題 我覺得雙方的這個分歧 其中凸顯出這麼一個觀念 就在整個事件中 是不是存在著一種客觀的絕對的權利 那種客觀的絕對的權利如果有的話 是不是存在著一種社會制度 可以保證這種客觀的絕對的權利 我覺得這是分歧的核心 也就比如說在勞東燕教授的文章里 她可能認為女性的性同意權 性自主權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16:17 那麼我們的法律必須為這種絕對的權利 創造一種保護機制 但是在我看來這一點是值得討論的 我想跟大家一起回顧一下 多年前北京大學有個教授叫蘇力 他寫過一篇文章 這篇文章叫做《秋菊的困惑與山槓爺的悲劇》 這篇文章在當年的法學界大名鼎鼎 因為他都依據兩部電影 來分析中國的法治和本土化資源之間的衝突 我在這裡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秋菊打官司》現在很多人可能沒見過了 張藝謀導演 鞏俐的成名作 它講述的故事就是在一個山村裡有一個女的 她丈夫有一天跟這村長之間發生衝突了 什麼衝突?
17:02 這村長當時有4個姑娘 結果這村民由於承包的問題 他跟村長之間發生矛盾了 他就罵這村長 說你斷子絕孫 因為你只有4個姑娘 沒兒子嘛 村長一看就不乾了 就踢了這個男的 踢到哪? 踢到下體了 他說媳婦就不乾了 這媳婦就是秋菊 秋菊就是鞏俐演的 就找這村長去理論 秋菊當時就說 他說你作為村長 你可以踢我丈夫 你有這個權利 但是你不能踢那兒 你踢那兒我怎麼辦 對不對 你踢壞了 我作為他妻子那將來後半輩子怎麼辦 村長就跟他說 他說踢他 你問問你丈夫什麼原因 你事出有因 這秋菊要討個說法村長又不給她 於是就走上了慢慢上訪路
17:49 先是找到鄉里 鄉里就覺得 這村長踢村民一腳又沒造成什麼後果 就調解唄 調解就讓他村長給秋菊200塊錢 說你是看病去了 給你200塊錢 但村長當時說 錢可以給 面子不能丟 就把錢撒到地上了 秋菊也挺愣的 不撿 不撿就掉頭就走了 繼續上訪 於是就到縣裡頭找公安局 公安局說這不予處理 不予處理那就讓她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不行 這秋菊又跑到省城 一層一層的往上訪 就是要找一個說法 結果後來呢 後來人家公安局就給人出主意 說你看你不同意我們公安局的處理方式 你找個律師 你起訴他 那是法院 法院管
18:34 於是秋菊就在一個律師的幫助下 起訴了這村長 起訴完了之後人家一調查發現 這村長當時踢他丈夫的時候 底下沒踢出什麼問題來 但是身上好像肋骨給踢骨折了 雖然骨折現在已經好了 那是屬於輕微傷 屬於故意傷害 於是就把村長給抓起來了 抓走了 但抓走之前的時候 秋菊因為自己難產 人家那大半夜的 這村長就帶領鄉民 一起把秋菊給送到了醫院 救了她一條命 成了她的救命恩人 結果這村長被抓走之後 這秋菊就有點恍惚 她站在路邊 她就想她不是就是想找一個說法嗎
19:20 結果這上面也沒給他說法 直接就把村長給抓走了 這是這個影片 這個影片獲得了戛納電影大獎 確確實實非常棒的一部電影 那麼他這個論文中間講的另外一個電影 就叫《被告山槓爺》 《被告山槓爺》講的是一個什麼故事呢? 就是有一個偏僻的小村子里 這小村子里當委書記就叫山槓哥 把這村子里治理地服服帖帖的 總是得各種各樣的先進獎勵 上面都覺得這個地方 村子里的社會風氣又好 工糧交的又及時 從來還沒什麼社會治安案件 這村子里有一天就出了一個潑婦 這潑婦就打他婆婆 給她婆婆打得渾身是傷啊 那是山槓爺就聽說 這種潑婦得治理 對不對
20:05 就讓他去給村民裡頭放一部電影 然後在村民放電影的過程中就批評她 結果這潑婦也不依不饒啊 那現場她覺得 她回家之後繼續打她婆婆 結果那山槓爺一看 不行 對這種潑婦得繼續制裁 怎麼制裁呢? 就綁起來在村子裡頭遊街示眾 這個是鄉村社會過程中間常用的一種懲罰方式 結果沒想到這潑婦受不了了 半夜三更拿繩到這山槓爺他們家門口自殺了 這自殺之後不就引來了公安機關來調查嗎 調查來調查去最後就認為這個山槓爺犯法了 就要把他抓走 抓走的時候村民都不依不饒 不乾吶 跪在地上 那覺得這個山槓爺這麼好的人 你這警察怎麼他抓走了呢?
20:52 蘇力的那篇文章 其實講的就是這兩個電影中間 所呈現的中國鄉土社會跟成文法之間的衝突 你像這個山槓爺這個裡頭它講的是什麼呢 就是平時中國精英社會中間的法律 實際上是沒有深入到鄉村社會的 你就比如說那潑婦 她平時打她婆婆也沒人管呢 法律也不管呢 就法律本身不提供制度供給 結果村民就用他自己的方式來治理 所以這山槓爺就跟他自己的孫子講 他說國法就是村規 村規就是國法 如果一個國家就是一個村子 村規就是法律嘛 如果一個村莊就是一個國家的話 那村規也就是法律 所以他的理解 那外面的法律不管我們就自己管
21:38 對這種人我們就不能客氣 但是他這個方式顯然是不符合現代的法律規定的 就潑婦再潑你自己也沒有權利 對她進行遊街這種方式 那麼秋菊這個事情就更有意思了 秋菊她討個說法 說法是什麼? 這說法本身肯定不是現代 訴訟體系下能夠給他提供的 更重要的一點 秋菊不是講了嗎 說她丈夫說這個村長 他是那個斷子絕孫 這斷子絕孫這幾句話 在那特定的鄉村社會裡面 它就是一種傷害 那你想想人家是村長 他在那個年代就覺得沒有兒子 那就是等於斷子絕孫的嘛 結果這秋菊的丈夫還在那說他斷子絕孫
22:25 這不是往人傷口上撒鹽嗎 在特定的區域中間罵村長斷子絕孫 肯定是一種巨大的傷害 甚至可能比人身傷害 還要嚴重的傷害 但是按照現代的法律規定 這個不叫傷害 因為什麼是傷害 傷害就是人身傷害 你給他踢了一腳 那踢下面沒事因為他沒傷 後來發現那個地方肋骨那有受傷了 那這就是故意傷害 你發現了嗎 就是我們的成文法中間 它關注的是人身的物理傷害 對於這種鄉土社會所認為的傷害它是個空白 所以你看到了嗎 這就是說你這個成文法跟鄉土社會中間 它構成一種落差 第二層落差就是秋菊所要的那個說法
23:12 顯然不是最後法律給他的結果 因為秋菊她並不要求那村長給抓起來 她只是要求給他一個解釋 甚至她認為村長都有權打他自己的丈夫 踢他自己的丈夫 只是你不能往那踢 結果最後法院是以他肋骨被打傷為原則 把(村長)給抓走了 這也是一種錯位啊 那麼我們就要問了 為什麼說像秋菊她認為村長有權踢她丈夫呢 蘇力在文章裡頭分析的也非常精辟 在一個傳統的農村社會裡頭它都是由熟人來組成的 他們實際上有一些共同的利益 因為他們只有形成一種緊密的社會關係 才能應對生活中間一些不可預知的事情
23:59 你就比如說秋菊難產這件事情 那麼村長當時就馬上組織村民 一起把她送到醫院 他之所以把她送到醫院 不是出於他是一個好心人 而是他作為村長的職責 秋菊作為他村民的一員遇到難產了 他有義務把她送過去 成了她的救命恩人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他這個村民之間的關係它不是原子化的 它是一種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 她就認為村長實際上有權踢她丈夫 而這種關係呢 跟現代的法律關係之間實際上是相衝突的 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 當法律把這個村長給抓走了 那你覺得是正義獲得了勝利了嗎
24:45 是賦予了秋菊她應該獲得的法律保障了嗎 蘇力當時就問這麼一個問題 他說並不是吧 為什麼? 因為在一個熟人的社會中間 大家都會認為秋菊這麼做過分了 因為村長不就是踢你丈夫一下子嗎 你那底下也沒什麼事 結果你把村長給抓起來了 那於是呢 秋菊在村子里可能會面臨一個非常大的道德壓力 認為她有可能被其他人“流放” 那麼“流放”的結果是什麼? 她可能被這個熟人社會的群體所拋棄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你覺得她真的是境遇變好了嗎 還是變差了呢 所以你可以看到了 就他的這篇文章 當時在整個學術界引起了一個非常大的反響
25:31 因為蘇力問的是 就是當我們移植過來的這麼一個成文法 在鄉土中國社會進行現代化改造的過程中間 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這種所謂的民間共識跟成文法之間的關係 他這裡頭有一個基本的觀點 他說司法正義如果你罔顧民間社會中間的這種社會共識 那麼你不會有非常好的社會結果的 當然了他也並不是說 這個社會不應該構建一個這種以個人權利為核心 保障個人權利為基礎的現代司法體系 他並不是這個意思 但是說在這個過程中 是有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的 你需要處理好成文法
26:17 跟民間的社會共識之間的關係 所以她這裡頭她講到了 中國的法治它有一個非常消極的觀點 要尊重民間的自我創新 也就是說你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 市場經濟已經極大地在重塑中國的民間社會 在重塑的過程中老百姓本身 他也會創造性的發明各種各樣的規約 發明各種各樣的一個制度 這種制度在他自己漫長的社會生活過程中間發揮著作用 而且正在發揮著作用 那你的成文法也包括你現在的法律制度 對這些民間的共識要報以充分的理解 甚至要給予一定的尊重 這就是蘇力的一個非常核心的觀點
27:03 我本人是非常同意蘇力的觀點的 你就比如說在大同的訂婚強姦案的過程中 為什麼我講那三個細節 首先第一個細節 主導這件事情的都是雙方的家族 大家有沒有想過 中國過去的婚姻 從來都不是個體雙方的這種結合 而是兩個家族之間的關係 最早的時候完全是買賣婚姻或者是包辦婚姻 就是年輕人在這個婚姻過程中 自主意識是不被承認的 是由於雙方的家族來決定的 那我們看一下 在今天類似於像大同陽高縣 這樣的一個中國鄉土社會的縮影的角落裡面 雙方家族來主導年輕人的婚姻關係仍然是存在的
27:52 雖然我們這個國家 這解放已經70多年了 剛解放的時候毛澤東不就希望 破除這種買賣婚姻要自由戀愛嗎 但是70多年過去了 在中國許許多多偏僻的地方 雙方的家族主導婚姻關係的這種社會現實依然存在 並不是不存在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這就是民間社會的共識 第二我們的法律 對民間社會所形成的那種 訂婚之後就擁有一定的准丈夫的性權利 這種所謂的共識 也其實缺乏最基本的理解 我當然不是說尊重了 你要說要是尊重的話 那顯然是過分了 那你國家的法律何在呢 但關鍵是就是這種行為
28:37 它跟一般意義上的強姦它有區別 這個年輕人是受到了這種 社會共識的主導或者說誤導 所以才產生了這種犯罪行為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我個人認為 那麼你在法律量刑判刑的時候 你就要予以充分的考量 這個案子中間還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方式呢 那麼雙方我們在講到了 5月5號那一天就是因為小席到了那個現場 晚了那麼十幾分鐘 最後雙方沒有領證 沒有把房產證過戶過去 由此最後交給了國家的法律 那如果領證了呢 如果要是房產證過戶了呢 那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 那麼那個結果對雙方來說
29:22 是不是更合乎雙方的本來的意志呢 小吳真的想要把小席 送到監獄裡頭判刑三年嗎 小席真的就是 我們一般意義上理解的那個強姦犯嗎 我相信不是啊 所以在這個案件過程中 跟秋菊大官司也好 跟那個山槓爺的悲劇也好 它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 就是國家意義上的法律 它對民間社會共識中間的介入 它顯得非常的粗暴 而且呢也顯得非常的簡陋 最終的結果呢 表面上看 維護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但是當事人的利益 有可能受到了更大的傷害 而且這個結果呢 對這個社會本身
30:08 對那個鄉村社會本身的社會結構 也造成了極大的衝擊 蘇力接著問付出的代價是什麼? 這種普遍的絕對化的權利 真的是客觀存在的嗎 如果它真的相符中國實施的話它真的適合嗎 如果真的在推行的過程中間 它需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麼 所以我這有一個基本的觀點 中國無疑有一天要發展到一個 以法治為核心的社會 但是這個過程中間 它應該是法律知識和民間共識 不斷演進的過程 民間的社會永遠落後於法律知識 但是法律知識呢 它對民間的社會也的確有一定的引導作用
30:55 但是這雙方不是完全割裂的 當我們法律不能給民間社會提供供給的時候 或者說當民間社會的共識 跟法律形成巨大鴻溝的時候 我們的法律在動刀子的時候 一定要滿懷謙卑之情 否則它只能加劇雙方的鴻溝 它只能會造成知識精英 對底層社會的傷害和剝削 大同訂婚強姦案 我自己對這個觀點就是如此 說到這一點 實際上大家可能就理解了 我對所謂的婚後性自主權 性同意權的觀點了 好了 我今天就講到這裡 謝謝大家